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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陕检|守绿水青山 护自然之美

陕西检察
2024-08-01

∆《西部法制报》2024年3月16日


巍巍秦岭是华夏文明的龙脉,也是中华大地的“绿肺”。地处秦岭南麓、嘉陵江源头的凤县,物华天宝,素有“天然植物园”“动物乐园”之称。近年来,宝鸡市凤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践行秦岭生态卫士的庄严承诺,先后开展各类专项监督,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





保护生物多样性

积极履职尽责




凤县因丰富的野生林麝资源和全国规模最大的人工繁育林麝种群而闻名,享有“中国林麝之乡”美誉。


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关于林麝驯养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比如,其种源如果不能得到优化,就可能出现集体退化的严重后果;再如,目前专门的医疗人才相对匮乏,对于生病的林麝,可能无法得到及时规范治疗,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


为此,凤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林麝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检察长+”的工作模式,多次组织召开圆桌会议,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人工驯养林麝种源保护,督促加大林麝医疗机构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检察机关的相关监督工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已经成立了林麝基础工程研究中心、疫病防治中心,并且分别与北京林业大学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凤县职业教育中心挂牌成立了“凤县林麝产业学院”,履行职业教育和技术人才培训主体责任。


除了林麝,凤县还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其中野生秦岭红豆杉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集药用、材用、观赏价值于一身的珍稀树种。近年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采挖野生秦岭红豆杉刑事案件时发现,野生秦岭红豆杉存在保护机构管理不规范和群众缺乏保护意识等方面的问题。对此,凤县人民检察院对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件,通过集中宣告送达,督促其积极履行珍稀植物监管保护职责,形成了以野生植物保护机构为总牵头,以乡镇为网格的保护网,将红豆杉的保护落实落细。



扩大保护“朋友圈”

推进共同治理




春日的凤县,在山花藤牵蔓绕、幽美恬静的美景中,有一抹“检察蓝”在山涧奔走。近年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为依托,与凤县河长办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办理非法采砂案件1件,追回国有财产3.5万元;办理固体废物污染案件126件,清理固体废物1375吨。该院与甘肃省徽县检察院、两当县检察院及陕西省略阳县检察院建立嘉陵江上游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协作机制,通过扩大嘉陵江保护“朋友圈”,在协同办案、联合取证等方面达成保护共识。立足以“我管”促“都管”,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凤县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购买鱼苗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的同时,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和行政机关协作,推进嘉陵江治理共同体建设。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保障粮食安全




凤县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耕地在凤县显得更为宝贵。在耕地保护上,凤县人民检察院毫不马虎,在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完全履职行为,用起诉的方式确认违法,同时督促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17亩,在企业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避免了拆除已建厂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切实做到守护耕地红线,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统一。通过起诉,使行政执法机关更加清楚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这次诉讼,我们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会在监督中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该县土地执法行政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案件办理,凤县人民检察院与土地执法行政单位达成耕地保护共识,建立了关于土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联动机制,先后收到国土执法部门移交线索17条,逐步形成以“案件办理+机制建设”的耕地保护模式。


来源:西部法制报

来源:凤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史红海  张雅静

编辑:张博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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